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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为全身麻醉辅助用药,用于常规诱导麻醉期间气管插管,以及维持术中骨骼肌的神经肌肉阻滞。
本品为全身麻醉辅助用药,用于常规诱导麻醉期间气管插管,以及维持术中骨骼肌的神经肌肉阻滞。
本品可在8~25℃保存8周,首次从冰箱中取出后,有效期为8周。 给药方法 本品需要通过静脉给予,可静脉注射或连续输注。 剂量 和其他神经肌肉阻滞药物一样,本品的给药剂量应个体化。在确定用药剂量时应适当考虑以下因素: 麻醉方法、手术时间、镇静方法和机械通气的时间,同时应用的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以及患者情况等。建议采用适当的神经肌肉监测技术,以评定神经肌肉阻滞深度和恢复状况。 吸入麻醉药确可增强本品的神经肌肉阻滞作用,然而临床上这种药物的协同作用只有当吸入麻醉药在组织中浓度达到产生该作用所需浓度时才具有临床意义。因此,在吸入麻醉下长时间手术(超过1小时)时,本品应减小维持剂量,延长给药间隔时间或减慢输注速率。(参见【药物相互作用】) 用药错误风险:神经肌肉阻滞药物意外用药可能会导致严重不良事件,包括致死结果。本品于瓶盖和金属箍中完整贮藏,贮藏方式应降低选择错误药品的可能性(参见【注意事项】)。 在成年患者中下列剂量推荐可作为通用的指南,用于气管插管和各种长短不同手术的神经肌肉阻滞。 外科手术 气管插管: 常规麻醉中本品的标准插管剂量为0.6毫克/公斤,60秒内在几乎所有患者中可提供满意的插管条件。 维持剂量: 本品推荐的维持剂量为0.15毫克/公斤,在长时间吸入麻醉患者可适当减少至0.075 -0.1毫克/公斤。最好在肌肉颤搐恢复至对照值的25%或对4个成串刺激具有2-3个反应时给予维持剂量。 连续输注: 若连续输注本品,建议先静注负荷剂量0.6毫克/公斤,当神经肌肉阻滞开始恢复时再行连续输注。适当调整输注速率,使肌肉颤搐高度维持在对照的10%左右或维持于对4个成串刺激保持1-2个反应。在成人静脉麻醉下,维持该水平神经肌肉阻滞时的滴注速率范围为5-10微克/公斤/分钟,吸入麻醉下5-6微克/公斤/分钟。由于输注需要量因人及麻醉方法而异,输注给药时建议采用神经肌肉阻滞连续监测。 老年患者、肝脏和/或胆道疾病,和/或肾衰患者的剂量: 老年患者、肝脏和/或胆道疾病,和/或肾衰患者在常规麻醉期间气管插管的标准剂量为0.6毫克/公斤。 无论采取何种麻醉方法,推荐用于这些患者的维持剂量均为0.075-0.1毫克/公斤,滴注速率为5-6微克/公斤/分钟。(参见连续输注,也可参见【注意事项】) 超重和肥胖患者的剂量: 当体重超重和肥胖患者(指患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30%或更重者)应用本品时,其剂量应考虑肌肉组织的成分并适当减少剂量。 儿童剂量: 对于婴儿(28天-23个月)、儿童(2-11岁)和青少年(12-18岁),推荐在常规诱导麻醉期间的插管剂量和维持剂量与成人相似。 除儿童以外,婴儿和青少年患者连续输注的速率与成人相同。儿童可能需要更高的输注速率。推荐儿童使用与成人相同的起始输注速率,但是在手术期间应该调整输注速率,使肌肉颤搐幅度维持在对照10%左右或维持于对4个成串刺激(TOF)保持1-2个反应。 尚无充分的资料足以推荐将该药用于新生儿(0-1月)。
对罗库溴铵或溴离子或本品中任何辅料成分有超敏反应者。 (See leaflet for details)
需要适当的麻醉 本品已知对意识、痛阈值或大脑功能活动无影响。因此,给予本品的同时必须适当给予麻醉或镇静药物。 合理给药和监测 谨慎调整本品的剂量,由熟悉该药物作用及其可能的使用并发症的经验丰富的临床医生给药或在其监督下给药。除非插管、机械通气、氧疗和拮抗设施即刻可用,否则不应给予本品。建议给予神经肌肉阻滞药物(如本品)的临床医生使用外周神经刺激仪、监测药物的作用效果、指导追加剂量的需要量、明确是否充分自然恢复或拮抗,且如果给予追加剂量,进行监测以减少药物过量所引起的并发症。 如果使用琥珀酰胆碱插管,应等患者从琥珀酰胆碱诱导的神经肌肉阻滞作用中临床恢复后再使用本品。 呼吸肌松弛 由于本品可导致呼吸肌松弛,必须对使用此药的患者进行通气支持,直至自主呼吸充分恢复。同使用所有神经肌肉阻滞药物一样,预计插管的可能困难十分重要,特别是将此神经肌肉阻滞药物用于快速顺序诱导麻醉时。 残余箭毒化 与其他神经肌肉阻滞药物一样,已报告本品存在残余箭毒化作用。为了防止残余箭毒化作用造成并发症,建议确保患者的神经肌肉阻滞功能充分恢复后再行拔管。老年患者(65岁或以上)发生残余神经肌肉阻滞的风险可能增加。此外还应考虑到可能导致术后拔管后发生残余箭毒化的其他因素(例如,药物相互作用或患者病情)。如果没有按照标准临床操作实施麻醉,应考虑使用舒更葡糖钠注射液或者其他神经肌肉阻滞拮抗剂,尤其是在更容易发生残余箭毒化作用的病例中。 速发过敏反应 使用神经肌肉阻滞药物后可能出现速发过敏反应。应始终针对这种反应采取预防措施。对于那些既往对神经肌肉阻滞药物发生过速发过敏反应的患者,也需要采取预防措施,因为无论是去极化类或者是非去极化类神经肌肉阻滞药物之间都有可能发生交叉过敏反应。 在重症监护病房中的长期使用 尚未研究本品在重症监护病房(ICU)中的长期使用情况。如同其他非去极化神经肌肉阻滞药物,在重症监护病房长期给药期间,本品可能形成明显的耐药性。虽然不清楚这种耐药的形成机制,但受体上调可能是一种促进因素。强烈建议,在给药和恢复期间,利用神经刺激仪,连续监测神经肌肉传递。如果对神经刺激无明确反应(四个成串刺激一次颤搐),不应给予追加剂量的本品或任何其他神经肌肉阻滞药物。在重症监护病房,尝试断开长期接受神经肌肉阻滞药物患者的通气设备初期,可能发现长时间的肌肉松弛和/或骨骼肌无力。 据报道,在ICU中单独或与糖皮质激素联合长期使用其他非去极化神经肌肉阻滞药物时,患者出现肌病。因此,对于接受神经肌肉阻滞药物和糖皮质激素的患者,应尽可能限制神经肌肉阻滞药物的使用时间,且仅根据处方医师的意见,在药物的特定利益大于风险时使用。 对驾驶和操作机械能力的影响 由于本品是作为全麻的辅助用药,因此对于能走动的患者来说,全麻后应采取常规的预防性措施。 用药错误导致死亡的风险 使用本品会导致肌肉松弛,进而导致呼吸停止和死亡,这种情况更可能发生在预期不适用于本品的患者中。确认选择正确的药品,避免与重症监护和其他临床环境中的其他注射溶液混淆。在另一个医护人员给药时,应确保清晰标记且明确沟通拟使用的剂量。警告:肌肉松弛药物。可导致呼吸停止。必须配备可立即用于人工呼吸的设备。 以下情况可能影响本品的药代动力学和/或药效动力学: 肝脏和/或胆道疾病和肾衰 由于罗库溴铵自尿和胆汁排泄,因此对临床明显肝脏和/或胆道疾病和/或肾衰的患者应慎用本品。此类患者采用0.6毫克/公斤的罗库溴铵时观察到药物作用时效延长。 循环时间延长 与循环时间延长有关的各种情况,例如心血管疾病、高龄、水肿等导致分布容积增大,均可能使起效作用减慢。由于血浆清除率降低,药物作用的持续时间也可能会延长。 神经肌肉疾病 与其他神经肌肉阻滞药物一样,本品在用于患有神经肌肉疾病或曾经患有脊髓灰质炎的患者时应该极其谨慎,因为这些患者对神经肌肉阻滞药物的反应可能会发生明显改变。这种改变程度和方向变化可能存在很大差异。对于患有重症肌无力或肌无力综合征(Eaton-Lambert)患者,小剂量的本品可能会产生明显效应,因此,应该根据反应调节剂量。 低温 低温条件下手术时,本品的神经肌肉阻滞效应增强,持续时间延长。 肥胖 与其他神经肌肉阻滞药物一样,当根据患者的实际体重计算给药剂量时,本品在肥胖患者中可出现药物作用持续时间和自然恢复时间的延长。 烧伤 已知烧伤患者对非去极化神经肌肉阻滞药物具有耐药性。因此建议依据患者的反应调节剂量。 引起神经肌肉阻滞增强或耐药的条件/药物 增强:在恶病质或虚弱患者、神经肌肉疾病患者和癌病患者中,已发现非去极化神经肌肉阻滞药物的神经肌肉阻滞作用明显增强。 对这些患者或对神经肌肉阻滞增强或逆转困难的其他患者,应考虑减少本品的初始推荐剂量。 低钾血症(例如,剧烈呕吐、腹泻及利尿剂治疗后)、高镁血症、低钙血症(经过大量输血后)、低蛋白血症、脱水、酸中毒、高碳酸血症。 因此,应尽可能纠正严重电解质失衡、血液pH值改变或脱水。 耐药:非去极化药物的耐药与骨骼肌乙酰胆碱受体上调一致,与废用性萎缩、去神经支配和直接肌肉损伤有关。有时在脑性麻痹患者中对非去极化药物的耐药也可能与受体上调有关。当对这些患者给予本品时,神经肌肉阻滞的持续时间可能会缩短,由于对非去极化神经肌肉阻滞产生了耐药,给药次数可能会更高。 评价恢复的临床证据 应评价患者的神经肌肉恢复的临床证据,例如,5秒抬头、适当发声、通气和上呼吸道通畅。当患者表现出肌肉无力迹象时,必须支持通气。在乏力、癌病和同时使用某些增强神经肌肉阻滞或单独引起呼吸抑制药物的情况下,恢复可能会被延迟。在这种情况下,其治疗如同对药物过量中提到的治疗。 外观检查 当溶液和容器允许时,在注射液给药前,应观察注射溶液中是否有颗粒物和溶液的透明度。如果有颗粒物,切勿使用该注射液。 安全性和处理 本品无特殊暴露限值规定。如果发生眼睛接触,用清水冲洗至少10分钟。 外渗 如果发生外渗,可伴有局部刺激症状或体征。应立即终止注射或输液,并通过另外的静脉通路重新给药。 (See leaflet for details)
2~8℃保存